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李春蘭 李發(fā)達)為了幫合作方緩解資金壓力,也為了長久合作,不少銷售方企業(yè)會推出“翻單結算”的方案——簡單說就是先發(fā)本次的貨,再結上一批的貨款??捎行┢髽I(yè)享受著這份便利,卻不講誠信,拖欠貨款遲遲不付。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判決失信企業(yè)支付剩余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為守信方撐起了法律保護傘。
2024年起,甲食品公司開始給乙貿易公司提供面筋類食品。當年6月,應乙貿易公司需求,甲食品公司送了180箱大辣片、小面筋等貨物。6月15日,雙方簽了一份清賬協(xié)議:考慮到乙貿易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甲食品公司同意授信,采用“翻單結算”模式,乙貿易公司要在每次到貨后三天內,結清上一批的全部貨款;如果之后不再合作,乙貿易公司得在最后一批貨到后三個月內,還清所有欠款,逾期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同年8月,甲食品公司又給乙貿易公司送了200箱同類食品??傻搅?0月,乙貿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付了部分貨款,剩余貨款一直未付清。經催討無果后,2025年3月,甲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訴。
平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甲食品公司在乙貿易公司資金周轉困難時不僅給了經營調整的寬裕時間,即便對方開始拖欠貨款,仍繼續(xù)合作,已經做到了最大程度的寬容。但乙貿易公司享受著這份信任,卻違背誠實守信原則,遲遲不付清貨款,理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乙貿易公司支付剩余貨款及逾期利息。
法官后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誠實守信是民事活動的底線,不管是企業(yè)還是個人,在經營合作中都得守住這份原則。違背誠信、拖欠款項不僅會破壞合作關系,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終得不償失。
責編:陶江云
一審:陶江云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